发布时间:2015-03-14 11:09 我要投稿
2014年8月19日,消费者孙先生,在许昌市北大街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办理手机缴费业务,过了三个月,消费者收到了某通讯公司的短信提醒,称其使用了增值业务,现已扣除了月功能费10元,孙先生大惑不解,自己从来没有开通办理了该项业务,怎么会产生扣费,到营业厅咨询。营业厅工作人员称,消费者孙先生当时是参加了公司推出的“交话费送业务-游戏玩家-免三个月功能费”的通信套餐活动,当时已经告知消费者,至于消费者用不用该功能,那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送的三个月已经到期,消费者自己没有取消,理所当然要扣费。孙先生和通讯公司协商、沟通无结果后,投诉到许昌市消费者协会专业市场分会。
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工信部有关规定,通讯公司应该给予赔偿。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该通讯公司关闭了孙先生的增值业务,并将话费退还孙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通讯公司当时开展了“交话费送业务-游戏玩家-免三个月功能费”的业务,告知前几个月该增值功能是送的,但活动到期后,开始收费时,应该按照消法的要求再次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和消费者进行沟通,询问消费者使不使用该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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