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2 19:44 我要投稿
一是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全面推进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加强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二是全面取缔劣质散煤质量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强对全区禁燃区外所有散煤销售点进行分类整治,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6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四是全面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市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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