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4 11:40 我要投稿
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避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日前,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了《魏都区城区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魏都区城区集体聚餐人数在60人以上或6桌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应提前2天向魏都区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实填写城区集体聚餐备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资料。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做出食品安全承诺。 办法规定,举办集体聚餐的餐饮单位应严格落实执行晨检制度,食品安全员(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从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每一个环节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集体聚餐的饭菜,应在制作完成后20分钟内进行食品留样,每份菜品应取样2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留48小时,并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 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监管部门接到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应指派执法人员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填写记录。就餐过程中有顾客反映菜品有问题的,餐饮单位应立即撤换下有问题的饭菜并冷藏留样,以便查找原因杜绝隐患;如果就餐中有顾客出现不良症状的,应立即将顾客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不得误报延报。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及设施设备,同时通报并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检测。对于已经超过投诉期的事件,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调查取证,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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