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9 11:54 我要投稿
襄政办〔2015〕36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15年8月28日,我县出台《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2015〕27号)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要求,刺激了全县住房消费,有力推动了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了全县经济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拉动内需,增加岗位,扩大就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同时,结合群众在办理购房补贴手续时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县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房货币补贴认定条件
将《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2015〕27号)中“购房户持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到县财政局指定地点领取购房补贴款,时间认定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调整为“购房户持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于2016年3月31日前到县财政局指定地点领取购房补贴款,时间认定以经县房管部门备案合同日期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准;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日期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为准。”
二、增加实行购买商业用房中的门面房货币补贴政策
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凡在我县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业用房中的门面房(不含二手房),并在县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购买商业用房中的门面房(不含二手房)户持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县财局指定地点领取购房补贴,时间认定以经县房管部门备案合同日期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之间为准;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为准。
本通知和襄政〔2015〕27号文件涉及的有关政策由县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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