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3 16:39 我要投稿
近日,襄城县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许昌市关于抓紧做好全市城镇低效用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县深入开展低效用地集中排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县国土局长王雪瑜告诉记者,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是:一、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即已动工开发建设,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25%,不满总投资额的50%,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的。二、自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投产或连续停产满1年的。三、未完成开发改造的城市村庄。凡符合以上标准的建设用地,即认定为低效用地。
襄城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为副组长,国土、住建、规划、财政、发改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襄城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并召开全县低效用地集中排查动员会,抽调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分成四组对城市建成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及各乡(镇)进行全面清查。对排查出的低效用地逐宗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对低效用地产生的原因也深入调查,及时掌握形成低效用地的根本因素,便于以后进行处置。针对排查出的低效用地,按照《襄城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及时处置到位。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低效用地6宗,面积147.69亩。
副县长赵胜业表示:我县对已排查出的低效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对因经营不善而被法院查封的停产企业,政府主导,督促法院及时处置债务纠纷后,由政府补偿收储,重新安置新项目。老城区国有土地和城郊结合部的集体建设用地,要纳入城中村改造,及时收储、征收,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对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利用。对仍在使用但低效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政府批准后,除了因公共利益必须对土地进行收储外,政府督促、引导土地使用者在符合土地用途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也可以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利用。通过这次集中排查,襄城县今后将持续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工作,切实抓好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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