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1 08:47 我要投稿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转移账户资金,不履行还款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3年1月1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侯某诉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归还侯某借款4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襄城县人民法院陆续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等执行手续,但王某一直未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王某在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所开账户有大量资金存入,王某将上述款项予以转移,致使襄城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归案后已全部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侯化朋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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