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04 10:10 我要投稿
一是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持证情况,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经营的产品合法,产品包装、标识等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购销台帐制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备的购销台帐、保管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销依据,并要求依据必须保留2年以上备查。三是督促、协助各养殖场和适度规模养殖户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定使用兽药,严禁使用人用药品及在饲料中投放瘦肉精添加剂。四是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定期公布通过GMP企业名单及当年度检出不合格药品、禁用产品名录等相关信息,使各经营户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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