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5 14:15 我要投稿
2月15日召开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政策体系和保障体系,全县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5000人以上,带动就业50000人以上。一是完善基层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加挂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牌子,对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开展创业服务业务培训,就近就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注册登记、社保接续和补贴发放等“一站式”服务。二是强化创业培训。选择乡镇企业、创业特色村等作为返乡创业实训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实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开办创业培训班。在市县内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除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外,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助,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三是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额度。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每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个人信誉好、创业能力强并按时还款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提供2次及以上的贴息贷款支持,每次贷款期限为3年。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五是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把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调整为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每年从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中遴选一批优秀项目给予5000元―20000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推荐申报2万元至15万元的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六是加强初次创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可享受开业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600元/户、每月400元/户、每月300元/户。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带动3人就业并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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