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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火车票助朋友逃逸 两发小“讲义气”一同获刑

[摘要]俗话说“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然而“义气”并不是无知和盲从,不是不讲原则,而是一种正义与巍然,如果不明辩是非,往往会害人又害己。 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禹州市某KTV,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刘某发生纠纷,年轻气盛的张某便持刀将其二人戳伤。经...

  俗话说“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然而“义气”并不是无知和盲从,不是不讲原则,而是一种正义与巍然,如果不明辩是非,往往会害人又害己。

  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禹州市某KTV,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刘某发生纠纷,年轻气盛的张某便持刀将其二人戳伤。经鉴定赵某为重伤二级、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带给张某的则是无限的害怕和恐慌,这时的张某没有想到自首,而是想到了逃亡。

  张某想到了在四川打工的发小苗某,便连夜赶到许昌,准备坐火车前往四川。在购买火车票时因害怕暴漏行踪,张某便打电话给禹州同村的发小秦某,让其帮忙买张去四川的火车票。秦某在得知自己的朋友把人戳伤,准备逃往四川时,不但没有阻止,劝其自首,反而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张某购买了一张去往四川的火车票。

  4月20日,秦某将买好的火车票连同自己的身份证一起交给了张某,将其送上了去往四川的火车,也将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

  张某到达四川省中江县后,便联系到了苗某,苗某在得知朋友张某的情况后,便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四川省中江县某酒店开设房间,帮助其逃匿。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5月16日,张某便被四川省中江县公安侦查大队抓获。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苗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秦某与苗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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