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市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为引领,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重典治乱,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协同共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整体稳定向好态势,全面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源头严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一)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1.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和碧水工程,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防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
2.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抓好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工作,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
3.落实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林局、粮食中心、食药监局,各乡镇办)
(二)加强日常监管 4.强化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畜禽水产养殖和屠宰环节监管,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各乡镇办)
5.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禁限用规定等制度,实施实名购买制度,剧毒、高度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严格执行国家明文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
6.进一步推广兽药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
7.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违规使用“瘦肉精”、三聚氢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政府补助的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各乡镇办)
(三)开展专项整治 8.以农村食品安全“清源”行动为平台,纵深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禁限用农药、水产品药物滥用、畜禽产品抗生素、违禁物质和兽药残留超标、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违禁超限”、生猪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和牛羊肉质量安全集中治理,有效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饮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工商局、公安局)
二、坚持过程严管,深化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四)加强食品生产监管 9.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授权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管控,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切实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或ISO22000)体系。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的检查。抓好婴幼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保健食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10.引导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加强食品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监督检查,规范标识标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五)加强食品经营监管 11.开展创建放心肉、放心菜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食品摊贩实行集中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管局,各乡镇办)
12.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粮食中心)
13.规范全市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14.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食品留样、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制度规范,重点规范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加快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重点在学校、医疗机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工地等区域铺开推广。(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教体局、卫计委、旅游局、住建局,各乡镇办)
15.加强清真食品牌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族局)
16.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盐务局)
17.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监管。(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六)深化治理整顿 18.深入整治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一非两超”)、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和“扫雷”行动,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无证生产经营整治行动。加强冷库仓储和冷链物流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教体局、工商局、城管局)
19.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建立年度专项整治台帐,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问题,加强隐患排查,实施精准治理,严防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办)
三、坚持风险严控,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七)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20.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污染物的监测力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1.落实国家、省及许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任务,认真实施本系统抽检监测计划,扩大检测业态、品种和区域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农林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畜牧中心、粮食中心)
2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全面摸清“菜篮子”产品危害种类、范围和程度。(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食药监局)
23.针对舆情热点、监管发现、突发事件等组织专项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和精准性。(责任单位:市农林局、食药监局、畜牧中心、粮食中心、质监局)
(八)加强风险评估交流 24.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交流预警专家智库,拓展交流渠道与方式。(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农林局、食药监局、畜牧中心、粮食中心、质监局)
(九)加强风险处置与管理 25.将抽检监测与核查处置有机衔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针对具有共性的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完善问题挂帐销帐机制,提高不合格产品处置率和及时性。(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26.修订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卫计委)
四、坚持重典治乱,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十)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27.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食药监局、城管局、民族局、粮食中心)
28.研究出台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监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等配套性制度文件。(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农林局、教体局、畜牧中心)
29.强化行政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30.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各乡镇办)
(十一)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31.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和执行情况督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卫计委)
32.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33.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粮食中心)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34.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人、处罚信息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的建设使用,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会商等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协查核查、追踪查源等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行业“潜规则”、“一非两超”、私屠滥宰、制贩假盐、互联网食品安全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办)
35.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办)
36.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清真不清等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民族局)
37.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五、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法手段
(十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38.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继续下放或委托一批审批事项,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39.根据市、乡监管工作实际,科学划分落实各级监管事权。简化食品审批程序,优化食品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各乡镇办)
(十四)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40.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41.探索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在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总体框架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分类管理,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体现食品监管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政策,创造条件将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监管一线。(责任单位:市编办、人社局、食药监局)
(十五)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42.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安双创”),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阶段性创建工作任务,总结创建试点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在全市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43.抓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六、坚持安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44.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以基地和品牌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推广,推进我市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完善“三品一标”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稳步扩大“三品一标”规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市场需求科学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为突破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畜牧中心,各乡镇办)
(十七)推进食品工业优化升级 45.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施食品产业孵育培育行动计划,做大做强薯制品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特色食品产业集群,提升食品产业综合竞争优势。(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相关乡镇)
46.持续实施主食产业化工程,顺应食品消费升级需要,引导企业开展多样化、优质化、营养化的主食产品,促进主食工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 市粮食中心、工信委)
(十八)推进食品流通经营转型 47.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酒类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农林局、畜牧中心、食药监局)
48.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餐饮业健康发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和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支持社会餐饮连锁和中央厨房发展,挖掘、保护和发展一批地方风味名吃。(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食药监局,各乡镇办)
49.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食药监局、畜牧中心)
七、坚持共治共享,引导各方积极参与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50.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各部门专题宣传活动,展示“双安双创”成果。强化与主流媒体沟通,合作建设宣传栏目,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改善舆论和社会环境。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列入全市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办)
(二十)加强诚信建设 51.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宣传贯彻工作,引导食品企业建立诚信体系,提升食品企业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
52.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二十一)支持各界参与 53.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完善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责任单位: 市食药监局)
54.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更多优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 市食药监局)
55.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充分发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志愿者队伍的日常协管、宣传作用。(责任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八、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二)落实党政同责 56.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大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力度,推进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乡镇办)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 57.发挥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和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调整和充实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研究出台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职责界定、责任约谈等制度。(责任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乡镇办)
58.推进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专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 市编办、公安局)
59.巩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权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系统性、专业性,保持基层机构和队伍稳定。(责任单位: 市编办、食药监局)
(二十四)提升保障能力 60.加快市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推进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食药监局、农林局、畜牧中心)
61.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在食品企业的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粮食中心)
62.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 市食药监局负责)
63.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药监局、农林局、畜牧中心、卫计委,各乡镇办)
(二十五)强化督查问责 64.组织对各乡镇(办)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责任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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