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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公室”设进了公安局

[摘要]8月11日8时,龚克和张佳佳准时赶到襄城县公安局,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与这里所有人不同,他们不是公安干警,而是检察干警。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局限于对公安机关报请案件的书面审查上。由于侦查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渠道单一,...

8月11日8时,龚克和张佳佳准时赶到襄城县公安局,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与这里所有人不同,他们不是公安干警,而是检察干警。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局限于对公安机关报请案件的书面审查上。由于侦查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渠道单一,有些没有提请逮捕甚至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监督。”据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兵兵介绍。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引导、监督,加强侦捕工作的衔接,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今年4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襄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加强侦捕衔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规定》。经过3个月的沟通、筹备,7月31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派驻襄城县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正式挂牌设立。

据了解,该办公室设在襄城县公安局。原则上,每个星期二,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派出2名检察干警轮流坐班值守,开展业务培训,接受个案咨询,重点通过浏览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平台与查阅台账、调阅卷宗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引导、监督。

除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外,派驻检察干警还将对刑事案件的发、破、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及变更情况,案件提请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另案处理人员处理情况,附条件逮捕后案件和不批准逮捕后案件的运行情况,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执行情况,延期案件先行审查情况,行政执法案件和两法衔接平台录入案件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把脉”。

按照要求,对在执法引导、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派驻检察干警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其中,对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派驻检察干警存在执法引导、监督不当、不公或者有徇私枉法等情况,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检察官办公室’设进公安局,标志着一条法律监督新渠道的顺利开辟,也标志着襄城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由事后静态监督转变为同步动态监督。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丰富‘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积极探索检察院和公安局监督制约和配合协作的新工作机制。”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侯华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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