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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摘要]尊敬的广大市民: 《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4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襄城县城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做好2019年...


尊敬的广大市民:

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4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襄城县城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做好2019年的禁放工作,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人民政府的工作。

一、在城关镇、茨沟乡、库庄镇、十里铺镇、山头店镇、紫云镇,北产业聚集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家幸福、万事如意!



                                          襄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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