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5 09:45 我要投稿
“禁止常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妻子张某,禁止常某进入张某的生活区域和工作区域,并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有效期为六个月。如常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依法发出2019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某(女)于2019年11月19日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称:被申请人常某多次殴打申请人,有证人证言、证人笔录及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被申请人常某不思悔改,仍多次到申请人居住的宾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心理负担。为保护申请人张某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乔亚琴在当天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身是“家暴禁止令”,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提“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与新时代格格不入,法院坚决制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承办法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撤销、变更或延长。该院建有庇护所和心理疏导团队,对一些家暴受害者有针对性地呵护。家暴受害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人民法院是您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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