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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摘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襄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进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从重点疫区返襄人员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劣药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未按照要求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的;

八、扰乱公共汽车、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一、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二、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襄城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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