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18 00:39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许昌讯 许昌市民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伤者后,向张某追偿。5月5日,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们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和张某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理赔款损失10万元。
2013年6月11日,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将行人李某撞伤,由于张某所开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12万元钱。
之后,保险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向张某追偿这笔赔偿款。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张某讲解了有关法律条文,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第三者人身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院之所以支持保险公司先赔偿第三者损失,是依法保障受害方的权利,但最终赔偿责任应由醉驾司机承担。经过释法析理,张某明白无法逃避赔偿责任,同意“埋单”,保险公司也愿意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保险公司10万元钱。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很多驾驶人都觉得给车买了保险就可高枕无忧、肆无忌惮,其实不然,在遇到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即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受害人,也会对肇事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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