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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放贷,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以对外放贷为业,靠赚取利差牟利,这样的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俗称“放高利贷的”。出借人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就意味着其放贷行为无效,不管是否签有合同,都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认定职...

以对外放贷为业,靠赚取利差牟利,这样的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俗称“放高利贷的”。出借人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就意味着其放贷行为无效,不管是否签有合同,都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据悉,该判决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案情回放>>>

月息4分,两笔借款年利息超百万元

现年32岁的黄某家住襄城县十里铺镇,与他人合伙在襄城县东环路开办了一家农业公司。2014年年初,黄某以建高温大棚需要资金为由,向同为襄城县人的柳某、仝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4分。仝某在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6万元后,向黄某支付借款38.4万元。

半年后,黄某又向柳某、仝某借款230万元,月息还是4分。仝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9.2万元后,向黄某支付借款220.8万元。

这两笔借款,黄某均写下了借据。其中,在第二笔借款的借据上,双方还约定到期未还本金者加收3%滞纳金。拿到借款后,除了借款时被预扣的利息之外,黄某按月息4分向柳某、仝某支付两笔借款的利息共计117.6万元。2015年5月之后,黄某未再支付利息。

在向黄某多次追要借款无果后,今年6月,柳某、仝某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5月的利息259.2万元,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院判决>>>

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高息不予支持

今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黄某提出,二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所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柳某、仝某究竟是不是职业放贷人呢?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柳某、仝某分别单独作为原告在该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各为7起,涉案标的额分别为1369.4万元、95.1万元。柳某、仝某作为共同原告在该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为9起(包括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890.2万元。

依据查明的事实,该法院认为,二原告单独或者共同作为债权人,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利率从月息2%至5%不等,涉案标的额4000多万元。二原告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二原告应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无效。

“放贷行为无效,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但借款本金应当返还。由于二原告实际出借了资金,被告应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扣除借款期间被告应支付给二原告的资金占用费后,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应折抵借款本金。”此案承办法官说。

最终,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柳某、仝某借款本金155.9万余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利息一定要按法律规定标准来执行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管你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民间借贷利息一定要按法律规定标准来执行,且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此案承办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通俗来讲,年利率在24%也就是月息2分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责令借款人支付;年利率36%也就是月息3分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不支持出借人的诉求;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此案承办法官解释说。

在此,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放贷赚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想依靠职业放贷获利,不但得不到高利,还有可能触犯法律。相反,一些急需用钱的市民,要依法进行借贷,切不可为了一时之需,盲目与职业借贷人签订不合规的合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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